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為徵用業務之主管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由國防部決定軍事徵用之時期及區域於呈報行政院核備後,頒發實
      施命令。
  二、指示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對於徵用之
      準備作業。
  三、檢討軍需物及勞力供應能量提出需求量。
  四、策定徵用計畫大綱規定徵用軍需物之品種規格與勞力之專長數量。
  五、授權軍師營區為徵用業務之協調機關,負責掌握軍需物與勞力之異
      動資料必要時得由當地管區協同有關機關予以抽查,並與地方行政
      機關洽辦徵用業務。
  六、徵用及業務經費預算之編列分配事項。
  七、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主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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