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
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家庭
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現行條文有關特殊行為之學生類
    型,另考量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學校提供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對象
    應包括學生,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本辦法學生之範圍除在學學生外,亦包括中途離校學生,為周延
    且完善本辦法提供服務之對象,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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