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
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
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
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與外國大學合作或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
業人力需求,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三項,其餘未修正。
二、本標準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核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
、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據以保障大學學生人數規模與資
源條件相符之參照標準,惟近年鑒於社會各界人才培育之需求,常因
應社會變遷、時代更迭、產業需求等不同因素,除各大學校院主動規
劃提報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案外,各部會常有考量某領
域人才培育量不足,希透過政策引導各大專校院整備與本標準不同之
課程規劃、教學設備等條件,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需求增設或調
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招生名額總量等(如配合國家太空中心推
動「補助大學校院設立太空系統工程研究所計畫」、配合國防部培育
國防科技人力與各大學開辦國防學士專班等),協助培育相關領域專
業人才,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增列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人力需求
,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為得調整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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