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年資之採認,於辦
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
未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
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非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者,
以任職期間為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得合併計為一年予以採計。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累積滿一年,以月為計算基準。但同一月
份不得重複計算。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