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實施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權責劃分:
  (一)本局企劃組負責訓練業務之規劃與策定、年度訓練需求之審查與
        督導、與國外訓練之協調實施。
  (二)民航人員訓練所,負責國內訓練之執行及改進建議。
  (三)本局各單位含幕僚單位根據業務及人力需要,提出訓練需求、訓
        練建議及在職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四)本局人事室(及各人事單位)負責受訓人員資歷之審核,學經歷
        管制及人事運用。
  (五)本局各幕僚單位負責各該單位及其業管單位訓練手冊或計畫之訂
        定、技術審核及督導。
  (六)軍民政府機構及各民航業經本局核准後委請民航人員訓練所代為
        訓練者,負責訓練手冊或計畫之訂定、技術審核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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