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 量及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 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配合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審查基準。 又第一款所定使用情形,包括使用頻率、辦理活動場次或參加人數等,均 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