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
    量及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
    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審查基準。
又第一款所定使用情形,包括使用頻率、辦理活動場次或參加人數等,均
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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