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該處所住戶選舉委員組成之,任期一
  至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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