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 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