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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研究員、技正、秘書、視察 、專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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