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
  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
  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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