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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等事項。 二、戶口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辦理等事項。 四、戶政資訊管理事項。 五、其他戶政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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