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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低污染電動機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市民及於本市設有營業地址之法人,補助購 置之電動機車需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含)後在國內新購入可掛牌之 電動機車,且新車車籍地址登記為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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