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得受託辦理社區大學:
一、各級學校依其相關法規之評鑑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評鑑為辦理完善
    或績效卓著。
二、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
    十五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十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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