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業專用港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准由公民營
  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並取得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自行管
  理維護。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
  建築物,由各該興辦工業人興建後取得其所有權,並自行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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