魷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時尚未進港之魷釣漁 船,其於修正施行前出港停留海上期間,不列入前項連續停留海上期間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