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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在投票所四週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處罰)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 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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