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
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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