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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限及展延)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 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原核准機關展延之;每 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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