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航政主管機關遇緊急事故或應特殊需要,必要時,得有償調度使用工業
  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港埠或碼頭設施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前項設施,於緊急避難時應無償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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