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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四十六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應具電壓不足、吹氣不足及測試不成功之顯示 功能。屬呼氣酒精分析儀者,並應具有測試口腔內酒精濃度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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