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應具電壓不足、吹氣不足及測試不成功之顯示
  功能。屬呼氣酒精分析儀者,並應具有測試口腔內酒精濃度之功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