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
  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