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五十三條至第四百五十六條之檢定檢查量測結果不應超過第四百
  五十一條檢定公差或第四百五十二條檢查公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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