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併宣告褫奪公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