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
  或工業專用碼頭,於興建期間若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
  失情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立即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興建,並報
      請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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