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 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以 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 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