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
  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以
  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
  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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