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