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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實驗 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辦學型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修正後之條次變更,爰將援引本條例之條文,修正為第十九條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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