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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郵政總局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團體憑該同意函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 許可辦理展品之輸入、輸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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