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左列進、出口貨物免收商港建設費: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
      機關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
      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政府派國外機構人員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及其附屬
      品,暨專供軍用之物品。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贈送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
  六、專賣機關進口供專賣之專賣品。
  七、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八、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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