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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