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