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公司函知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情事者,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函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函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 時間開始前,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市公司有 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 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