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以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實驗學校者,應具備下列各款 條件: 一、申請前三年內,法人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私法人由學校法人改辦者,改辦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