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人。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
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二人。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
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
;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
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三百六十一人以上者,得再增置
專任二人。
(二)設有特殊教育組者得增置專任一人。
(三)另由教育局依班級數及地域性,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以六
人為限;辦理人事業務者以五人為限。
七、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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