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藥販賣業者販售除草劑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草劑之販售對象,以具備農民資格者為限。
二、販售除草劑時,應教育宣導使用者安全使用除草劑、操作及防護相關
    知識,並於販售證明中記載之。
三、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除草劑之名稱及數量
    ,並保存三年。購買者拒絕登記,不得售予除草劑。
四、開具載明除草劑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
    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
五、除草劑購買者未檢具前次使用紀錄表者,不得售予除草劑。但首次向
    其購買除草劑者,不在此限。
六、農藥販賣業者對於前款使用紀錄表應予收執並保存三年,以供環保局
    查核。
前項第五款使用紀錄表,由購買者於除草劑使用後填載;其格式由環保局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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