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