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 、印章及新生兒母親郵局存摺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