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北回歸線太陽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進入館內使用設施得予免費: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
  四、育幼院團體。
  五、設籍嘉義縣之縣民。
  六、各級政府機關接待之貴賓。
  七、為辦理科學、教育文化活動或其他特殊政策性因素,經本館核准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應當場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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