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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等 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之許可。 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自行取得合法電源,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電 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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