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等
  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之許可。
  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自行取得合法電源,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電
  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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