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屬應經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會議通過者,其建築物屋頂 應有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化或綠能設施(備)。但情況特殊並經都市設 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會議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綠化或綠能設施(備)如下: 一、屋頂綠化:於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者 。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之規定,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