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屬應經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會議通過者,其建築物屋頂
應有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化或綠能設施(備)。但情況特殊並經都市設
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會議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綠化或綠能設施(備)如下:
一、屋頂綠化:於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者
    。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之規定,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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