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
,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
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本部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臺教人(二)字第一0六0一二七六六
二B號令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
用醫師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服務年資,為本條例第
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其性質相近
之認定基準,比照本條規定辦理,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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