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映演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審,認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核給獎狀、獎牌、獎座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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