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
    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
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
〔立法理由〕
各獎項之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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