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出租公辦社宅,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坐落地點、類型、樓層及戶數。
二、每居住單元之面積、每月租金及管理維護費。
三、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
四、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優先承租者之戶數。
五、申請承租應檢具之文件。
六、受理申請期間。
七、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單位名稱及地點。
八、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九、承租及續約年期。
十、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得張貼公告欄,並刊登本局網站。
民辦社宅應於受理申請日前一個月,將第一項公告事項送本局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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