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辦社宅,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坐落地點、類型、樓層及戶數。 二、每居住單元之面積、每月租金及管理維護費。 三、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 四、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優先承租者之戶數。 五、申請承租應檢具之文件。 六、受理申請期間。 七、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單位名稱及地點。 八、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九、承租及續約年期。 十、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得張貼公告欄,並刊登本局網站。 民辦社宅應於受理申請日前一個月,將第一項公告事項送本局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