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拆除合法建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就地整建之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剩餘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主辦工程機關申請補償,一併拆除之。
  二、剩餘建築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
      闢時無償自行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
      限;該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由主辦工程機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
      ,逾期未拆者,由本府工務局(工程隊)強制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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