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委員選出後應召開管委會,由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主任委員後公
  告當選名單。主任委員因故出缺補選亦同。
  主任委員之選舉及改選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得票數達出席委員過半
  數為當選。無人當選時,應再次投票,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主任委員得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由原連署
  委員將連署書函請本府備查,並自行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經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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