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選出後應召開管委會,由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主任委員後公 告當選名單。主任委員因故出缺補選亦同。 主任委員之選舉及改選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得票數達出席委員過半 數為當選。無人當選時,應再次投票,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主任委員得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由原連署 委員將連署書函請本府備查,並自行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經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