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輔會審議時得邀請該適齡身心障礙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暫緩 入學期間安置場所輔導人員應出席會議;參與該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療育 等之專業人員亦得陪同列席。 審核結果應於會後二週內,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學校 及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