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鑑輔會審議時得邀請該適齡身心障礙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暫緩
  入學期間安置場所輔導人員應出席會議;參與該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療育
  等之專業人員亦得陪同列席。
  審核結果應於會後二週內,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學校
  及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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