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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本辦法所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之評選由本府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及機關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本辦法之獎勵,本府得視 需要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公開儀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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