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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兒童、少年於寄養期間,其原監護人、親友、師長應經本府同意,並依 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不遵守者,本府得禁止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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