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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承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其使用應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劃之用途。違 反規劃用途者,依各該相關使用管制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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