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其使用應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劃之用途。違
  反規劃用途者,依各該相關使用管制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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